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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人吃人是正当的吗?

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人吃人是正当的吗?
  高一飞
  在法律规则中,有没有一种极端特殊的情况下,认为人吃人是正当的呢?很难想象这样一种情况。1884年,英国法官劳德•科勒里奇审理的杜德里和爱德文•史帝芬被控于1884年7月5日谋杀理查德•帕克一案就是一个这样极端的案例。在我的印象中,国内文献只有赵秉志教授翻译的《英国刑法》一书中提到了这个案例,但是没有详述案件的情况,我一直想看到这个案件的全貌。正好现在我手头有一本爵斯靳教授的案例刑法教科书中提供了这个案例(Joshua Dressler,Case and material on criminal law, the fifth edith, west, Thomson Business,2003.P48-49)。
  案件的情况是这样的:1884年月 5日,两位后来的罪犯托马斯•杜德里和爱德文•史帝芬和另一位船员布鲁克斯以及后来的被吃者,一位 17—18岁的男孩帕克,都是一个英国注册船只的海员,由于风暴,船只沉没在距好望角 1600英里的海上,他们被迫进入了一条属于这只船的小艇上,除了2罐头萝卜以外,他们连续 3天没有足够的水和食物。第四天他们抓到了一只海龟,又维持了几天,他们遇到的问题是这可能是以后二十几天中唯一的食物,在第二十天,海龟也吃完了。
  以后的8天时间中他们可能没有什么可吃的了,除了从油布上接下的雨水以外,他们也没有淡水,船在海上漂流,离陆地大约还有 1000英里。在第 18天的时候,大约还有 7天没有食物和水,杜德里和史帝芬对布鲁克斯说,如果求援还不来,他们中必须有人牺牲以拯救其他的人,但是布鲁克斯没有同意,那位男孩,显然是他们所指的牺牲者,当然没有参与商量。时间到了7月2 4日,行动的日期迫近了,杜德里建议通过抽签来决定谁来作出牺牲以救其余的人,但是布鲁克斯拒绝同意,事情仍然没有告诉那个男孩,事实上最后就没有抽签了。
  那天,杜德里和史帝芬说他们都有家庭,最好把那个男孩给杀了以救他们的命。杜德里建议,到明天早上如果仍然没有求援船只出现,就把那个男孩杀了。第二天,也就是月7月25日,船只还是没有出现,杜德里告诉布鲁克斯最好去睡一下,并示意史帝芬和布鲁克斯要杀掉那个男孩。杜德里和史帝芬史帝芬同意行动,而布鲁克斯拒绝了。那个男孩正在船舱底下睡觉,由于饥饿和饮用海水,他的身体越来越虚弱,他不能抵抗,当然也不答应自己被杀。
  杜德里做了祈祷说,如果他们因此而有了罪恶,希望上帝宽恕他们,让他们的灵魂能够进入天堂。杜德里在史帝芬的同意下,走近了那个男孩,告诉他他的时间到了,然后用一把刀刺进了他的喉咙。三人吃了男孩的尸体、喝了他的血以后又维持了4天。就在第4天,经过的船只发现了他们,他们得救了,而且活下来了,但正如大劳德法官所说,他们“活在一种最低下的姿态中,他们被从福尔矛斯港口带到了爱克斯特受审”。
  事后查明,如果没有那位男孩的血肉,他们等不到求援时,在第四天就会死于饥饿。而那个男孩也处在非常虚弱的状态,当然也会在他们之前死亡。在他们杀人时,没有任何船只出现,没有获救的可能。这时,唯一能够救杜德里和史帝芬的就是杀了那个男孩,他们才不至于死于饥渴,否则没有任何其他活下去的希望。
  后来,1984年由 A•V•Brian Simpson所著的《普通法》一书记载了几位当事人的一些情况。杜德里是船长,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水手,已婚,是三位小孩的父亲,他带了祈祷书到船上并进行正常的宗教服务。他勇敢面对危险,而且用救生橡皮筏为船上的人逃生。史帝芬,也是一位丈夫和5个孩子的父亲,在当地有受人尊敬的形象。经查他的职业是一位船员,也是船上年龄最大的工作人员。在到船上工作之前,他觉得一直很难找到工作。布鲁克斯的背景不太明确。他自称是一位单身汉,但有证据显示,他结过婚后离异,到船上工作的目的就是逃避他前妻的纠缠,他被以其他罪名受审。帕克是一位文盲、流浪者,他到船上来的目的是坐船到国外旅游。
  这个案件可以说是无巧不成书,即使是金庸也很难想象的情节出现了:一是必须有一个人死才能使其他人得救;二是死的这个人即使不被杀死也很快就会在其他人之前死去;三是这位最终被杀死的人是一个单身汉,死了以后引起对生者的伤痛和震动较小;四是这个人的死最后也确实使其他人得救了。但对这一万不得已的极端特殊的情况下的杀一个即将死去的人的行为,是不是应当赋予其正当性呢? 120年前的陪审团在发现和证实了他们杀人的事实后,法官据此确认杜德里和史帝芬构成了杀人重罪。至于那位没有参与杀人、但没有制止杀人又吃了人肉的布鲁克斯,我们只知道他因此而被定罪,定的是什么罪,没有查到相关资料。
  英国的普通法通过这个案例确认,人的生命不能成为他人幸福、或者生存下去的手段。康德说,人只能是目的,永远都不能是手段,这一点被后来的马克思主义理论部分推翻了,因为作为社会的人,既是目的,也是手段。但是我们至少可以说,人的某些方面可以成为他人的手段,但是,生命永远都只能是目的,而不是任何人或者国家、社会的手段。邱兴隆教授在他的博士论文《刑罚根据论》中说,废除死刑的唯一理由只能是死刑不人道,这种说法对于将来全面废除所有死刑而言是有道理的。但可不可以这样说:废除所有非杀人罪的理由是人的生命不能在任何时候、以任何名义成为其他人的手段,也就是说,除非他杀了人而该当死罪,否则不能因为这个人的死可以威慑他人以达到防止犯罪的目的而对其处以死刑。

  
 
Pu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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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很想问, 战争阶段, 生命是目的还是手段? "不能成为国家的手段",这放在哪个时代都不可能吧?


[ 此贴被Pucs在2008-05-05 09:39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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