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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薔薇聖斗事件

酒鬼薔薇聖斗事件(神戶兒童連續殺害事件)是1997年在日本兵庫縣神戶市發生的連續殺人事件。

被殺害者皆為小學生,犯人的行為被稱為有如魔鬼般,進行包括分屍、破壞屍體、寄送挑戰信等兇殘犯行,最後逮捕的兇手竟是一名僅14歲的少年(少年A),更是衝擊了整個日本社會。此外,這起事件也對部份人造成了不良影響,有些人認為犯下罪行的少年長相俊美,因此成立了匿名的大型留言板,甚至還出現兇手的愛好者(影迷)。

也因為這起事件,日本進行與少年犯罪事件相關的法令修正,並且在媒體上加強對預防少年犯罪的宣传



事件经过

「酒鬼薔薇聖斗」是一位日本神戶市14歲學生的綽號,該名少年在1997年3月至5月間,殺害一名11歲男童和一名10歲女童。這起事件因日本傳媒報導錯誤,所以又被稱作「鬼薔薇」。由於日本司法程序嚴禁確揭露少年犯的身份,少年的真實姓名沒有被傳媒公開。在日本的法律文件上,他被稱作「少年A」。

整起事件是由三個事件構成。但是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被認為是第三事件。由於第三事件類似「劇場型殺人」的特殊犯罪手法,以及媒體的大幅報導,因此引起全日本民眾的關注。




第一事件
1997年2月10日,下午4點半左右,在日本神戶市的街道上,兩名國小女童被少年A從後用槌子攻擊,其中一人重傷。

女童在當時目擊犯人穿著西裝外套,手持學生用的書包。知道了這件事情的父親,向少年A當時就讀的國中要求提供學生的照片,以讓女兒指認犯人。但學校卻透過警察拒絕了這項要求,於是該父親向警察提出被害報告後,再度要求指認學生的照片,結果還是無法獲得答應。(在少年A被逮捕後,引起許多類似「學校的應對措施根本是在包庇犯人」的批評意見)。

第二事件
3月16日,中午12點25分,神戶市的少年A向國小女童(山下彩花)詢問廁所的位置,在女童帶領他到學校的廁所時,少年A對女童說「把臉轉過來吧,我要謝謝你」,隨即用鐵鎚攻擊女童之後逃逸。之後女童被送往醫院,在3月27日因為腦挫傷而死亡。

此外,中午12點35分左右,少年A在逃離案發現場約200米外,被另一名同校的國小女童看見,少年A竟使用小刀(刀刃長13厘米)刺向目擊女童的腹部,讓女童負傷2個星期才痊癒。

第三事件


被害的國小學童—土師淳

5月24日,下午約1點半過後,同住在神戶市的少年B(土師淳)在前往祖父家途中,與認識的少年A偶然相遇。當時少年A正尋找犯案目標,少年A認為比自己年少的少年B(11歲)較容易殺害,因此少年A以「有藍色的烏龜」為由將少年B誘拐至附近的高臺上,用繩子將少年B勒死,並將少年B的遺體隱藏在該處後離開。

5月25日,少年A再到案發現場將少年B的頭部割下,並放入事先準備的膠袋帶走隱藏。在少年A後來的精神鑑定報告指出,當時少年A曾向遺體射精及在遺體的面部割開傷口以飲其血。

5月26日,中午過後,少年A將少年B的頭部帶回家中清洗。同日,警方對行蹤不明的少年B展開搜索,但沒有結果。當天晚上曾有警察查問過剛遺棄兇器的少年A。

5月27日,凌晨1點至2點左右,少年A將少年B的頭部帶到神戶市內的中學校門口後返回住所。直至上午6點40分,少年B的頭部被學校的管理員發現。頭部上還有兩張紙片,內容為少年A犯行的聲明文章。同日下午3點警方於該校500米外的山邊發現少年B的遺體。


好了,遊戲開始了。各位警察先生,來試試阻止我吧。我不想看到人類的死亡,可是沒辦法,殺人的愉快感讓我停不了手了。這常年積累下來的怨氣,就讓我用流淌的鮮血來制裁吧。

                                  SHOOLL KILL
                            學 殺手酒鬼薔薇



少年A在其中自稱「酒鬼薔薇聖斗」,並且語氣充滿挑釁的意味,字條上還用英文寫了「SHOOLL KILL」。

據少年A被捕後供稱,該文字是少年A將「スクールキラー」直接以拼音的方式串出,在後來寄送到神戶新聞社的信件中已把「キラー」拼成「KILLER」,但少年A當時並沒有注意到「スクール」的正確拼法為「SCHOOL」。

6月4日,神戶新聞社收到由「酒鬼薔薇聖斗」寄出的「犯行聲明文」。內容為兇手的犯案自白。

在案件偵查的過程中,警方曾一度懷疑兇手為20至40歲的男子。但偵查其間少年A亦曾多次被查問,部份調查員在閱讀過有關少年A的報告書後對少年A起疑,加上少年A亦是3月時的兇案的嫌疑犯,警方開始對少年A作秘密調查,當中包括向少年A的學校索取少年A的筆跡,加上2月受襲擊的女童認出少年A,警方因此斷定少年A與本案有關。

6月28日,晚上7點5分,年僅14歲的少年A因被懷疑殺害少年B而被逮捕,並發現部份兇器。在他被捕後,少年A亦很快的承認他在3月16日殺害了替他指引廁所方向的國小女童,並且曾襲擊了三名女童。此事在日本社會造成極大的衝擊。

警方認為少年B被殺害的方式和字條,讓人想起1960年代舊金山的「黃道殺手」(Zodiac Killer)。

其他信件和「鬼薔薇」
6月4日,神戶新聞社收到一封關於本案件的信。信中提及「酒鬼薔薇聖斗」承認殺害及將少年B斬首,並威脅將會有更多兇案。第二封為沒有寄件人地址的信,郵戳日期為6月3日。咖啡色的信封內有三頁共1,400字的信件,同樣用紅色墨水寫成。信上包含了六個字「酒鬼薔薇聖斗」,分別代表「酒精」(酒)、「死神」(鬼)、「玫瑰」(薔薇)、「聖徒」(聖)、「搏鬥」(斗)。這也是在少年B頭部上發現的紙條上的字眼。

信件的開頭是「現在,就是遊戲的開始。」,信中亦提及「當我殺人時,我覺得自己從持續的憎恨中獲得自由。我能夠從中得到和平。減輕我的痛苦的唯一方法——就是增加其他人的痛苦。……我把我的生命當作賭注押在這遊戲上。如果我被逮捕,我會被處以絞刑,所以警方會憤怒和堅持的追捕我。」信中還斥責日本的教育制度,他寫到[強迫性的教育造就了我,一個隱形的人]。

在剛開始引起的一陣社會恐慌中,日本媒體曾將兇手的名稱「酒鬼薔薇聖斗」誤報為「鬼薔薇」。這個錯誤激怒了兇手,他於信中的終段提及:「從現在開始,如果你們再唸錯我的名字,或讓我憤怒,我將會在一個星期內殺掉三顆野菜(兇手此處的含意為他不把那些周圍的人當作人來看待。)……如果你們認為我只會殺害兒童,那真是一個大錯特錯的想法。」

事件分析
從「酒鬼薔薇聖斗」的個人資料中可看出,這似乎是一起典型的隱蔽青年(引きこもり)併發症狀。記者葛瑪·恩庫瑪(Gamal Nkrumah)在分析中指出:


關於「酒鬼薔薇聖斗事件」,最糟糕的一件事情就是,這可能不會是最後一次發生的類似事件。無論是該名少年的家人、或是整個日本,都忽略了一些顯而易見的跡象。日本的兒童在六歲時就要面臨一個極為困難嚴苛的考試。孩子的表現大大影響了他們的整個人生和未來,這是會決定孩子能否進入良好的私立小學,或是進入受人鄙棄的公立學校。家長對於國家的系統和制度沒有信心,「酒鬼薔薇聖斗」的母親也不例外。即使社工已警告她的兒子的精神狀況不穩定,但她還是繼續強迫她的長子在學校要有突出的表現。他在當時已經把虐待和殺害小動物當作「嗜好」。很快的,當他進入學校之後,便開始對女生進行身體上的攻擊。



與宮崎勤事件的相似性
「酒鬼薔薇聖斗」除了是典型的隱蔽青年之外,分析家和心理學家發現他與犯下「連續女童誘拐殺人事件」的「宮崎勤」有許多的相似處。如同1989年的「御宅族殺手」一樣,「酒鬼薔薇聖斗」很早就走上暴力的道路。在他就讀小學的時候,便開始攜帶鋒利的武器。他在日記中記述:「當我像是拿著手槍一樣,拿著求生刀和紡織用剪刀時,我的憤怒就會減輕」。在12歲的時候,他開始對小動物進行非常殘忍的虐待。例如:在街上將青蛙排成一列後用單車把牠們輾死、切斷貓的四肢、將鴿子斬首等。

在3月16日的攻擊兇案發生之後,他在日記上寫:「我今天做了一個嚇人的實驗,來證明人類有多麼脆弱……當女孩轉向我時,我便揮動了手中的鐵鎚。我想我敲打她了好幾下,不過我記不太清楚,因為我實在是太興奮了」。在3月23日,他再加寫上:「今天早上,我媽說:『可憐的女孩子。這個女孩好像快要死掉了。』但是我沒有會被捕的跡象……因此我要感謝神明……請繼續保護我。」

此外,在搜索「酒鬼薔薇聖斗」的房間之後,發現了上千本的色情漫畫、色情影片以及動畫,因此日本的政治家龜井靜香希望能禁止這些令人不快的內容,她並表示「這些完全沒有文學或教育性的電影,僅是為了呈現殘酷的暴力鏡頭而拍攝製作……成年人應該為此負責」,這次的事件讓成年人有重新思考關於這類影片的某些政策,以及他們是否僅因這些影片能夠賺錢就允許它們的存在。

事件後的發展
1997年10月13日,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將少年A送到少年感化院進行診斷。少年A被移送至「關東少年感化院」。
2001年11月27日,被判斷治療相當順利,因此將少年轉移至「東北中等少年院」。
2002年7月,神戶家庭裁判所判定,雖然治療相當順利,但是還有接受更細密的教育之必要,因此將繼續收容。
2004年3月10日,已經成年的加害男性從少年院退院,踏上重回社會的道路。這個假釋退院的情報,透過日本法務省向受害者的家族連絡傳達。
影響
2000年,日本國會因為這次的事件,將犯罪刑責的最低適用年齡從16歲降至14歲。不過,在2004年6月1日,御手洗憐美被11歲的「少女A」殺害(日本佐世保小學小六女生殺人事件)後,又再度引起是否需要再降低最低刑責年齡的討論。

冤罪說法
以處理了許多冤罪案件的後藤昌次郎律師、「讀神戶案件--酒鬼薔薇是否真的是少年A」作者熊谷英彥、以及少年A就讀初級中學的校長(當時)岩田信義為首的人們,主張著少年A是冤枉的,指出著搜查當局的發表和判決的矛盾。熊谷的著作對冤罪主張派來說特別被重視。冤罪說的主要的論點如下:

筆跡鑑定無法判斷聲明書為少年A所寫。
在調查中有警官對少年A說根據筆跡鑑定,聲明文為少年A所寫,而少年A聽了之後便開始了關於罪行的招供(是違法的調查,在家庭裁判所中這個招供記錄作為證據不被採用)。
關於少年A素行的證言從逮捕之後開始被大量報導,不過,很多證言只是傳聞而非目擊,無法確認。


[ 此贴被Pucs在2008-05-31 06:3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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